执业资质:1610120**********
执业机构: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发布者: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4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原、被告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好友相识,2020年8月双方开始交往,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原告于2022年7月怀孕。2022年7月28日原告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早孕,2022年8月,原告在被告陪护下在医院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被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亲属一栏签名,并在与患者关系一栏填写“配偶”。2022年8月,原告通过被告与其亲戚的短信偶然得知被告已婚已育的事实。2022年8月14日,原告因情绪低落、一直想哭、食欲不好、体重减轻7-8斤到西安中心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双相待排”。被告于2021年4月与案外人登记结婚,2021年5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交往期间,被告未向原告透露其婚育状况,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交往期间并不知道被告已婚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玩弄女性感情长达2年,故意导致原告怀孕并要求原告流产,对原告人格利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80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身心健康伤害抚慰金200000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被告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原告交往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堕胎的事实发生,被告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且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被告辩称其并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之规定,原告的权利符合该条款规定,属于一般人格权,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被告侵权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且原告因此前往精神心理科门诊就诊花费共计446.94元,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目的、场合、后果及过错程度、被告的经济能力、平均生活水平等本案实际具体情况,综合酌定为30000元。同时,被告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原告是发生本案纠纷的起因,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原告要求被告书面道歉,合理合法,本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