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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自停播,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6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主播小王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小王在公司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演艺活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作期间,公司给与短视频扶持,设备、刷票、推广、运营扶持,双方对直播间的收入进行分成。合同签订后,小王开始直播,但小王直播间的流量一直上不去,人气低,收益小,公司资源少,对其扶持也少,干了2个月无奈选择停播离职。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理由是,合同未到期,小王擅自停播给公司带来损失。小王则主张她与平台是劳动关系,离职无需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与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且从人身依附性来看,直播方式,直播内容,直播时间不固定,从经纪效益来看,双方对直播收入是分成模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之间非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小王擅自停播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停播后没有打赏平台必然产生损失,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公司投入,可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酌情认定违约25000元。

    律师说法及建议:

    近年来,主播行业迅速发展,直播靠打赏赚钱还是直播带货赚钱成为炙手可热的赚钱方法,随着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的焦点在于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从人身依附性和小王收入的经济性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认定,且认定小王构成违约赔偿违约金,即使法院已经酌情减少了违约金,但因小王刚刚开始工作依然支付不起,上班2个月没有赚到钱反而要赔偿,可见,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读合同,对于不认可的条款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不签,否则将因合同约定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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