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不适格。
即有时判断其所载公司的性质,其次其侵占的财产权益的归属是法律上的组织还是自然人。
即使是公司,是否具备公司法人的人格,具备单位的实质资格也需要考虑。比如虽然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存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纳税,具备了法人人格的形式要件,但并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以财务制度标准和管理标准进行评判。
不仅看形式,还需要看实质。
二、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比如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是为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或者财物用于本公司,则不能简单评价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上,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比如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的支出大于收入,公司无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之辩存疑。或虽属于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指挥、唆使他人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