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得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依据公平原则,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约定好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范围和区域等。
但是,如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劳动者自愿履行该义务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偿呢?
【相关案例】
杨某2019年11月13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设定了杨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补偿金。2021年11月30日,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终止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离职后,一直在家休息。2022年3月,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公司向杨某支付第1年度竞业限制补偿金40800元。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8月4日庭审中,公司方面单方声明放弃竞业限制要求。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公司关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主张,因杨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杨某支付上诉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7053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按以上标准计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