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的,不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名下,如无特殊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特殊约定呢?可以参考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在房产登记中,夫妻一方在房产登记人人员询问时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单独所有,并签订书面放弃产权份额所有的声明或者承诺。
第二种情况
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未在房产登记部门出具声明),一方单方出具声明放弃房产所有权,或者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实务中普遍认为:该声明、承诺或协议,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
该约定有效,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如日后感情不和,双方诉讼离婚分割房产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声明、承诺或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判决,确定房产所有权。
相关案例:
(2018)辽01民终8546号民事判决书
(2020)翼01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