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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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布者:李媛媛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8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2018年9月29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同年10月1日将刘X释放,2018年10月2日,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刘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11月5日,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律师为被告人刘X的辩护律师,,山东XX律师。

被告人苏X。2018年9月29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同年10月1日将苏X释放,2018年10月2日,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苏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8年11月5日,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李律师,山东XX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1日,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操作失误将被害人唐X调整为铂金会员需要取消该业务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唐X人民币259606.10元。通过侦查发现,2018年8月,被告人刘X、苏XX通过QQ群专门为涉案诈骗犯罪嫌疑人取款的人员,二人通过快递、指定地点藏匿等方式从诈骗犯罪嫌疑人处获取取现的银行卡。自2018年9月份开始,刘X、苏X多次通过不实名登记的手机,接受诈骗犯罪嫌疑人资金进入的指令后帮其取款、存款。2018年9月11日,该二人驾车至广东东莞大朗XX附近,通过QQ接到资金(唐X被诈骗资金9.1万元)进入通知后,迅速就近取现并按照指定账户重新将取现的钱款进行无卡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唐X的陈述;3、被告人刘X、苏X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刘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其取现、转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苏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X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刘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刘X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2、刘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且具有主动终止犯罪的情形;3、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刘X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5、刘X愿意退赃,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刘X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X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苏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苏XX被朋友欺骗从事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且有主动终止犯罪的情形;2、苏XX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现;3、苏X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4、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苏X伙同刘X从事为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进行取款、回存业务,每取款10000元,赚取200元,并由二人平分。2018年9月11日,诈骗犯罪嫌疑人谎称因操作失误将被害人唐X调整为铂金会员,需取消该业务为由,诱骗唐X向指定银行账户多次汇款共计259606.10元。诈骗犯罪嫌疑人将诈骗唐X资金中的91000元,进行多次转账处理,最终汇入到苏X、刘X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内。2018年9月11日,苏X、刘X在东莞大朗XX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取款,并回存至诈骗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苏X、刘X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涉案黄腾飞银行卡中冻结被害人唐X资金37000元。2019年6月25日,刘X和苏X的家属自愿代二人退还唐X91000元,并预交本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唐X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11日下午,唐X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一个抹布的厂家,因为其工作人员是大学生,操作失误,将唐X调整为铂金会员,若成为铂金会员,每月将会从唐X绑定的银行中自动扣除900元的保证金。唐X确实从网上购买过“纤维百洁洗碗布”,便认为对方说的是对的。对方称需要唐X通过银行将自动扣款的业务取消,并推荐了几家银行,唐X选择了XX银行,对方将电话转接至XX银行客服,客服让唐X微信转账,并给其一个名称叫王X的XX银行卡账号(62×××43),17时8分,唐X通过微信给该银行卡转账6100元,但对方仍让其支付,唐X告知对方没有钱了,对方便让唐X通过网络贷款,只要达到对方的数额,就可以将其支付的款项返还,对方教唐X下载微粒贷、人人贷、平安普惠、360借条、小米金融等手机APP,唐X首先从微粒贷上贷款45000元,然后打款给王X的XX银行卡账号(62×××43)上,唐X又从平安普惠上贷款12500元,然后打款到王平XX银行卡(62×××17)上,对方跟唐X说如果充到虚拟数额78000元,就可以通过后台将支付金额返还给唐X。唐X发现网贷利息比较高,便跟其朋友借款78000元,分两次转账到黄腾飞XX银行卡(62×××17)上。对方对唐X说程序进行到了百分之六十七,还需要打款50000元,后唐X又转账给黄腾飞50000元,随后对方说后台程序进行到百分之八十七了,还需要再充68000元,唐X又借款68000元转账到郑永乾XX银行卡(62×××37)上。唐X回到家后跟其丈夫说了这件事后,其丈夫电话报警。

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附视频资料制作办案说明)证实:视听资料内容为银行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自2018年9月11日21时开始,刘X、苏X在广东省东菀市大朗镇美景XX附近,先后在XX银行、XX银行、XX银行内手持刘XX、张XX、罗XX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取现并回存。

三、书证

1、前科查询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未查询到刘X、苏X有犯罪前科。

2、办案说明证实: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刘X、苏X抓获。

4、被告人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证实:刘X、苏X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表、钱款流向表证实:2018年9月11日20时36分至21时30分期间,唐X通过其XX银行卡(62×××31)分四次向黄腾飞XX银行卡(62×××17)汇款128000元,其中37000元被公安机关紧急冻结,剩余91000元汇入陈XXXX银行卡(62×××70)内,又分四笔被汇入蒋文青浦发银行卡(62×××94)内,后又分四笔被汇入秦XXXX银行卡(62×××79)内,秦XX账户的款项再次被汇入刘XX珠海华润银行卡(62×××52)内20045元,刘X、苏X二人到XXX取现20000元,汇入张XXXX储蓄银行卡(62×××62)内10000元,苏X到大朗XX储蓄银行取现10000元,汇入张XXXX银行卡(62×××78)内20000元,刘X、苏X到XXX取现20000元,汇入罗XXXX银行卡(62×××93)内20000元,苏X到大朗建行取现20000元,两笔汇入罗XX珠海华润银行(62XXX73)内20050元,苏X到XXX、大朗建行两次取现20000元。

6、微信聊天记录(由刘X整理)证实:刘X从刘XX处购买银行卡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2、被告人苏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刘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进行取现,并按照要求以现金方式回存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内,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X、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X、刘X家属自愿代二人退赔给唐X91000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X、刘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苏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X、苏X退交赃款91000元,发还被害人唐XX。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款3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唐XX。

李媛媛律师,执业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秉承严以律,忠于法,谨以言,慎于行的执业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法律态度,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