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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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盗窃罪——菏泽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刘德洪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477人看过 举报

2022-11-2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四,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因赌博,于2019年2月26日被菏泽市XXXXX牡丹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3月3日被菏泽市XXXX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菏泽市XXXX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菏泽市XXXXX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四的辩护律师,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1.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25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的亲戚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刘某人民币15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又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的亲戚办理菏泽市牡丹区第二十一中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刘某人民币25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37000元,立案之后退还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26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办理菏泽市实验中学上学的事实,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元。

3.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30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1的亲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王某1人民币30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21000元。

4.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7月9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2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王某2人民币14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8月3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蔡某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蔡某人民币14000元。

6.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9月22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陈某的亲戚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陈某人民币20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10月13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卢某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卢某人民币14000元。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四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XXXXXXX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等证据。

二、盗窃罪

1.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李四利用其干信贷业务员的便利,获取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信息,后多次登录周某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304.08元。

2.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四利用其干贷款业务员的便利,获取被害人邹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信息,后登录邹某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孙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邹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证据。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李四捡拾王某3身份证件后,于2017年1月以王某3的名义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一张,并使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三)项,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李四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25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的亲戚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刘某人民币15000元;于2021年7月27日,又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的亲戚办理菏泽市牡丹区第二十一中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刘某人民币25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37000元,立案之后退还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26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办理菏泽市实验中学上学的事实,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元;于2021年9月10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0元。

3.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6月30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1的亲戚、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王某1人民币30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21000元。

4.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7月9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2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王某2人民币14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8月3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蔡某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蔡某人民币14000元。

6.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9月22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陈某的亲戚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陈某人民币20000元。立案之前退还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10月13日,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卢某的朋友办理某小学上学的事实,骗取卢某人民币14000元。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四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XXXX投案。

XXXXXX刑事立案前,被告人李四将其诈骗所得的人民币6.8万元退还给部分被害人,其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某、李某、王某1、蔡某、陈某、王某2、卢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房某、孙某2的电话笔录,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李四微信交易流水、谅解书、房某转账2万元的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盗窃罪

1.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李四利用其干信贷业务员的便利,获取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信息,后多次登录周某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304.08元。

2.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四利用其干贷款业务员的便利,获取被害人邹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信息,后登录邹某支付宝账户窃取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500元。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李四捡拾王某3身份证件后,于2017年1月以王某3的名义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一张,并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3、田某、孙某1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周某农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王某3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开户资料、收到条、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全部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两份、微信转账记录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李四退赔给被害人邹某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四退赔给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304.08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被告人李四因盗窃,于2019年3月3日被菏泽市XXXXXXXX牡丹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3月3日被该局执行行政拘留,同月18日释放,罚款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诈骗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已缴纳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四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9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9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4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4000元。

刘德洪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提供劳务受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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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720********2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