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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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刘德洪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6日 657人看过 举报

2021-02-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昝X,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律师为原告昝X的代理律师。

被告:张X,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李X,现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XX公司


原告昝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522.1元(已扣除XXXX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100元、车损245元、拖车费150元、护理费19874.4元、误工费256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2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营养费2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76元,共计168552.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3日10时50分,被告张X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高新区中华XX自东向西行驶至菏泽高新区米时,与昝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昝X受伤,电动车损坏。后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出具第37170XXXX0000780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昝X无责任。经查被告张X驾驶的鲁X×××**号车辆在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综上,原告因此事故受伤严重,花费大量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0月3日10时50分,被告张X驾驶被告李X所有的鲁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高新区中华XX自东向西行驶至菏泽高新区米时,与昝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昝X受伤,电动车损坏。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该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昝X无责任。

三、受害XX概况:原告出生于1971年8月5日,系收入不稳定农村居民。

四、其他赔偿权利XX概况:原告护理XX员为其亲属周XX、郭XX,周XX为收入不稳定农村居民,郭XX为城镇居民。

五、财产损失构成:原告支付拖车费150元。

六、XX身损害鉴定情况:菏泽市牡丹A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XX昝X左膝关节功能丧失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XX昝X护理时间为90日,79日为2XX护理,11日为1XX护理。3、被鉴定XX昝X营养期为79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七、各类XX身损害费用:医疗费335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2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8162元,营养费237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合计161632.1元。

八、车辆保险情况:鲁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九、其他必要情况: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XX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以上事项中,原告主张第七项中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分别应为25636.8元、19874.4元、3000元、676元且存在车损245元,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原告对第七项中误工天数要求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未提交受伤后持续误工证据,根据中华A共和国公安部2014年11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XX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原告的误工天数本院酌定支持150天。被告张X、李X、XXXX公司对第七项中医疗费、拖车费有异议,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其他事项双方无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针对其向法院主张的医疗费3352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2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8162元,营养费237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100元,拖车费150元,合计163882.1元,提交了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对法院确定的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原告应得到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款42212.1元,被告XXXX公司在此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项下,原告应得到赔偿的项目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款119420元,被告XXXX公司在此项下应赔偿原告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分项限额2000元项下,原告应得到赔偿的项目为拖车费150元,被告XXXX公司在此项下赔偿原告150元。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120150元。被告XX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43732.1元。被告张X、李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鲁X×××**号小型轿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昝X12015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再赔偿原告昝X11015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昝X43732.1元,共计153882.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X、李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昝X要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A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1元,减半收取2085.5元,由原告昝X负担46.5元,被告张X负担2039元。



刘德洪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健康权纠纷、提供劳务受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7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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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720********29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