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6年2月因辱骂他人被菏泽市xx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山东XX律师。
案件背景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为取得信任,伪造其作为乙方承揽的厂房改造施工合同、钢结构厂房拆除协议合同书,谎称有旧厂房需要拆除,于2021年10月3日至10月25日,以签订委托拆除合同之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X1、魏X、邓某、高X、马XX、张X定金人民币共计2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0月3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厂房部分钢结构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李X1定金人民币5万元。
2、2021年10月4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厂房部分钢结构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魏X定金人民币3万元。
3、2021年10月21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的钢结构旧厂房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邓某定金人民币5.5万元。
4、2021年10月24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的钢结构旧厂房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高X定金人民币2万元。
5、2021年10月24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的建筑物厂房外围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马XX定金人民币5万元。
6、2021年10月25日,张X虚构菏泽XX公司的钢结构旧厂房需要拆除,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张X定金人民币3万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照片:张X指认的位于兴安出租公司院内西北角需要拆除的厂房、位于菏泽市高新区西XX食品公司需要拆除附件的两个旧厂房照片;2、书证:钢结构厂房拆除协议合同、厂房改造施工合同、旧厂房钢结构拆除合同、钢结构厂房板子收购合同、网银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3、证人徐X、王X1、李X2、刘X、王X2、李X3证言;4被害人李X1、魏X、邓某、高X、马XX、张X陈述;5、被告人张X的供述;6、李X1与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同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X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其中退赔给被害人李X1人民币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魏X人民币3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人民币5.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高X人民币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马XX人民币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张X人民币3万元。
刘德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