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A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一,A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二,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梅,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A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予以退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