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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分析

发布者:张超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928人看过

【定义】

      骗取出口退税罪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阶层分析】

       客观上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此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本罪论处。


【相关案例】

         如果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个集装箱汽车配件,HS归入8708,后经海关查验后发现,该汽车配件品名为变速箱专用螺栓螺母(钢铁制),HS应归入7318,货物报关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2万元。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其他欺骗手段”中的第三项“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首先,从该行为上来看,如果该公司是首次出口,且并不知晓该商品归类,那么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只做行政处罚。如果多次(一般两年三次)采取这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那么构成骗取出口骗税罪,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会被追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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