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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出车祸,被套牌车竟然赔偿几十万,看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者:张向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27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一辆货车行驶中,与同向行驶的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一名乘客当场死亡。

  摄影:相步红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登记号牌货车(以下简称货车)为被套牌车,所有人是公司,实际所有人是王平(化名),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王辉(化名),司机是雇员。

  摄影:相步红

  证据1、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货车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

  证据2、肇事车司机王辉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货车所有人公司的签章。事发后,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证据3、审理中,货车车主王平表示,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肇事车车主王辉还借用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王辉处。

  摄影:相步红

  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非一人,登记所有人对该客车既不支配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

  被告某工程公司系客车司机的雇主,但事发时客车司机并非履行职务。该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摄影:相步红

  一、套牌车车主及司机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万余元;

  二、客车司机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万余元;

  三、货车车主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套牌车车主及司机,客车司机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登记号牌货车车主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摄影:相步红

  根据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肇事货车司机的雇主,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摄影:相步红

  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摄影:相步红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客车司机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客车司机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摄影;相步红

  客车的登记所有人,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摄影:相步红

  客车司机虽受雇于某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客车司机并非在为某公司履行职务,故某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

  摄影;相步红

  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保险公司,因死者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避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摄影:相步红

  另,肇事货车司机和车主一方、客车司机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肇事货车司机和肇事货车车主对于客车司机的应负责任份额、客车司机对于肇事货车司机和肇事货车车主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摄影:相步红

  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明知肇事货车车主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

  摄影:相步红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摄影:相步红

  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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