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向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杨先生经招聘进入一个搬运队从事摆盘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当月工资下月发放。
搬运队从一家公司承包装卸业务后,由朱先生带领杨先生等职工在装卸车间进行工作。
杨先生工作期间,要遵守搬运队的考勤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接受搬运队所称的承包人朱先生的管理。
杨先生工作期间,搬运队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的一天,搬运队老板叫周先生给其车辆钩电,杨先生乘坐周先生的车在玛纳斯县乌伊路头工高桥附近发生交通事故。
此后,因杨先生要确认工伤,而搬运队不同意确认工伤,杨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再未去搬运队处上班。杨先生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经全部领走。
2019年7月17日,杨先生向玛纳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存在劳动关系。
搬运队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杨先生于2018年3月经招聘进入搬运队单位从事装卸工作,其在工作期间要遵守考勤制度,接受搬运队所谓的承包人朱先生的的劳动管理,按月发放工资。
其提供的装卸搬运劳动属于搬运队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搬运队虽主张其与案外人朱先生有承包关系,所有装卸人员系朱先生所雇佣,但搬运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
且朱先生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其在劳动仲裁庭接受询问时称其以搬运队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故法院认定杨先生与搬运队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
法律规定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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