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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下颌骨骨折能赔偿多少钱呢?

发布者:张向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28日6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稻香湖路翠湖北环路交叉口,李某东驾驶车牌号为×××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西左转,李某栋驾驶车牌号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马某娟)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发现李某东驾驶的车辆后,在采取紧急措施中摔倒,造成李某栋及马某娟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救治,后在口腔医院专科检查。诊断:左侧髁突骨折、下颌骨颏部骨裂,齿21/22冠折。共住院18天。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符合十级伤残。因此导致误工以及护理费损失。事故发生时,李某栋车辆及头盔、衣物等损失。平安保险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栋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丽代理本案,提出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422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265元、误工费69932.82元、伤残赔偿金1388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032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600元、鉴定费2450元、财产损失3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2

【审理情况】



福满鑫源辩称:我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平安保险辩称:关于医疗费的请求,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救治费用18000元,请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原告提供的票据金额为32000余元,最终请法院依法核查原件予以认定。在原告提供的票据的基础上,再扣除非必要性以及过度治疗的部分。从原告出具的证明材料看,医疗单位目前有3个,在同一天分别于北京老年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重复看急诊。未提供转院的医嘱,缺乏合理性、必要性,原告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因此,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至少请法院作为扣减适当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的理由。关于财产损失不认可,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仅有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显示住院天数是7天,原告主张以18天计算缺乏证据。营养费不认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50元计算的标准偏高。关于误工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法院予以酌定。现未见用人单位出具的,以及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仅显示交通事故前的交易情况,事故后病休期间的收入情况不明。原告单位提供的证明不符合单位开具证明的要求,仅是原告向用人单位请假180日,但无扣发薪金的说明。原告的配偶已被认定为工伤,工资并未停发。原告与其配偶系同一个工作单位。不认可误工费实际损失。护理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关于残疾赔偿金需要核实证据的原件,最终请法院依法核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数额过高,请法院综合损害后果予以酌定。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需核实证据原件,最终请法院依法核定。对于原告自行申请鉴定及鉴定费,不予认可。因重新鉴定产生的费用3150元,已由答辩人垫付,请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交通费不能证明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由于本案与马某娟案系同一交通事故,产生的案件交强险与商业险存在不同的赔偿规则,建议综合考虑两个案件原告的损失,合理使用剩余的赔偿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责任划分,出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受伤后,送往北京老年医院就诊,诊断:下颏开放性损伤,开放性损伤伴感染,双膝挫伤,膝关节浅表皮肤损伤,创伤性牙折断,胸部挫伤。行左侧髁突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盘修复术+邻位瓣转移修复术+牵引钉置入术。医保实时结算后,支付金额为34185.99元。



误工费部分,原告出示所在单位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内容为:李某栋于2013年5月23日起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任精密装配职务,月工资为10973.19元。2020年9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治愈其所受损伤,请假180日。但原告不能出具实际扣发工资的相关证据。庭审时,法院释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扣发工资的证明等能够证实误工费实际损失的证明,但原告逾期未向法院补充证据。



护理费部分,原告出具原告之父的证词,内容为:因李某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护理90日。



交通费部分,原告出示出租车费票据,金额为2660元。



财产损失部分,事故导致摩托车损坏,原告提交照片以及修理费发票,并补充提交结算单。记载修理费为2696元。



庭审中,平安保险陈述已经在交强险项下垫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表示认可。



另查,李某栋骑车搭载马某娟在事故中亦受伤,其向本案被告提起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福满鑫源称李某东在事故发生时是执行职务期间。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时间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较为严重,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病历以及医疗费单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原告出示的票据具体点算金额为准。平安保险前期垫付的费用,应予扣除。原告受伤当日在北京老年医院急诊,后因颌面部骨折损伤严重,需转往专科医院就诊,后建议住院治疗。以上诊疗行为均是伤情处置必要之需。因原告伤及面部,对感官功能有一定损伤,为检查是否存在器质性损伤的可能,在北医三院专业行听力检查,不属于过度医疗,因此,上述费用,被告均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病历记载原告在口腔医院住院天数为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7日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其营养期考虑为30日,原告伤及颌面部及咬合关节面,无法正常饮食,因此营养费应考虑较高标准,酌定赔偿1500元。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受伤后的银行流水证明收入减少的情况,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进一步举证收入减少的证据,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结合鉴定意见,护理期考虑为30日,考虑原告伤情状况,酌定每日护理费为150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其出示了就医支付交通费的票据,考虑原告就医次数较多,住所距离医院距离较远,其面部损伤,乘坐出租车就诊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两次司法鉴定,均确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故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原告父母均为粮农,无退休收入来源,且已达到退休年龄。原告之女未成年,故以上三人均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具体金额酌定为8000元。原告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因伤及头面部,其佩戴头盔以及所穿衣物亦有损坏,其主张赔偿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侵权人负担。福满鑫源认可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李某东在履行职务期间,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的部分,由福满鑫源负担。平安保险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期和营养期的主张均有修正,因此原告应适当支付被告申请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用,具体金额酌定为1000元。被告李某东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03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栋医疗费16185.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4001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财产损失3100元。



二、被告北京福满鑫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栋鉴定费2450元。



三、原告李某栋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3740.5元,由原告李某栋负担1207.5元,由被告北京福满鑫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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