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
(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