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孕妇产后死亡拖欠医疗费 医院提出捐献遗体顶账》,感触颇深,先不说感触的问题,分析一下法律关系及本人的看法吧。
张桂梅去北医三院住院治疗,二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病人的家属郭玉良应当向医院交纳医疗费。医院提出让郭玉良签订还款协议,或者建议其捐献遗体都无可厚非,毕竟,郭玉良负有向医院还款的义务。即便是捐献遗体,也只是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意与否的权利还在郭玉良。但是,医院能否以家属不交钱为由而扣留死者的遗体呢?我想,这是值得商榷的。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死者的遗体也不例外。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保护尸体,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2条之规定,死者的遗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既然死者的遗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即便是死者的家属应当向医院支付费用,但是医院也不能以此为由,留置死者的遗体。这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郭玉良与医院是债权债务关系,郭玉良享有会见、安葬其妻子遗体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
当然我们希望这两件事情一起解决,既郭玉良还清医院欠款或者写下欠条分期还款或者其他方式,医院允许郭玉良将其妻子的遗体运走,死者能入土为安,生者也能好好扶养一家老少,但是如果二者不能同时解决,任何人无权要求二者同时解决,就是说,郭玉良欠费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但是郭玉良在解决欠费之前,有权将其妻子的遗体运走,进行安葬,医院无权扣留死者的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