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终止对该案的执行……”,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是对于执行标的------账户的钱能否提出异议,却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是种类物,只要是进了他人的帐户,所有权就转移了,钱就是帐户户主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如果钱确实是案外人的,进入被执行人的帐户是基于代理或者代管等原因,案外人有权提出异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钱属于动产,但是动产并非谁占有就属于谁。基于保管关系、代理关系等原因,占有人并非所有权人。同样,占有金钱的人也并非就是所有权人,例如:甲乙是朋友,甲的客户要给甲汇1万元货款,甲因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在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就把钱汇给乙,由乙转交给甲。但是,汇给乙1万元钱后,乙的帐户被查封了。此时,甲当然有权力提起异议,不能说钱一汇到乙的帐户就是乙的钱了。甲乙之间形成是保管关系,乙应当向甲归还甲的钱。
故,笔者认为,对于帐户的钱,案外人有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