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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野夏子案件的分析---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者:北京房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624人看过

    夏子案件引起了广大朋友的关注。作为律师,同时也作为一名绿野的“驴友”,有些话想说。

    当时,“驴友”们常问我的一个问题,领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领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只能是两个法律关系讲,一是因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另一个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从夏子的案件上,我倒是倾向于,判断领队或者是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根据第二种标准-------是否违反合同进行判断。

    理由:如果是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而夏子案件,被告显然不存在加害行为,被告领队的行为是组织网友去登山,被告绿野网站的行为是提供一个平台,而原告起诉的理由主要是:领队更改行程路线,网站未尽审查义务,而这两个行为都不能成为是加害行为。所以,二被告无加害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

    从合同的构成上,实际上被告领队和队员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的。领队出帖,形成一个要约邀请;队员跟帖,是一个要约;领队挑选队员,是一个承诺;既领队和队员之间形成了一个合同:即队员跟随领队去完成特定路线的爬山,领队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行程进行行走,如果领队违反合同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如果领队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即便是发生意外,领队也不应该承担。即便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即便合同是无偿的,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网站来讲,应该有一个审查的义务,即对于危险级别高的活动,应当要求出帖人进行告知,但是我认为,违反这个义务时,承担的责任应当相对较少。因为,毕竟每个队员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在出发前,应当相应了解一下行程的危险程度。

    夏子案件中,如果领队按照原计划行程,即使夏子本人不能适应而发生意外,领队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某个队员行走的原因,需要照顾,也不应当成为改变行程的理由,应当留下强壮的队员照顾虚弱的队员。也就是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年,即便领队没有过错,只要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按照原计划行走),就应当承担责任。

    违反了合同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数额与侵权的数额上的区别,就是合同责任不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其实,在中国审判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一般是很少的。

    夏子案件中,我没有看到民事起诉状,但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其案由是按照侵权来写的,因为,其诉讼请求要求了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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