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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纪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妍|时间:2020年07月16日|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纪X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依法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欧XX、被告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诉辩主张:原告纪XX诉讼主张:2017年10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1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还款10000元。
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及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徐XX辩称:原、被告系共同投资关系,不应由被告徐XX个人承担亏损责任。
二、借款及还款情况:被告徐XX于2017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整。徐XX,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元月1号前付清。原告纪XX于同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80000元。借款后,被告徐XX向原告纪XX归还借款10000元。
三、当事人争议要点及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自然人之间融通资金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原告纪XX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徐XX交付案涉借款,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辩称借款系原、被告共同投资资金,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依法确定。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XX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纪XX预缴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320元,由被告徐XX负担5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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