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妍|时间:2020年07月16日|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宿迁XX公司诉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宿迁XX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宿迁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