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王XX、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王XX、马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王XX、马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王XX、马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