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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葛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赵蓓 | 点击:4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罗XX与被告葛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葛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与被告葛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委托代理人赵X、被告葛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58,816.20元,具体项目如下:医疗费1,461.20元、误工费54,023元(25,000/21.75*47=54,023),交通费332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丰悦XX”)总经理助理,丰悦XX与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XX公司系嘉峰汇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因XX公司的总经理和嘉峰汇小区物业经理同时离职,故丰悦XX于2016年10月25日起安排原告暂代嘉峰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被告居住在嘉峰汇小区内。2016年10月30日,因整治小区电瓶车乱停车问题,被告在与原告协调过程中,情绪激动,主动拉扯原告,造成原告多处受伤,验伤结果是多处软组织损伤,以及颈椎寰枢关节半脱位。因双方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XX医疗费1,461.20元、误工费29,712.48元、交通费15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2,323.6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罗XX负担286.02元,被告葛XX负担348.98元。被告葛XX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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