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简介】
陈先生选择了上海Y装潢设计公司为家中房屋进行装修,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装修期间一直是由Y公司派来的施工负责人崔xx全程负责装修事宜并与陈先生对接。后在装修过程中,崔xx多次代表公司要求陈先生支付相应阶段的工程款,出于信赖,陈先生按照崔xx的要求将工程款付至崔xx的支付宝个人账户。三方并未发生任何争议。
装修工程结束一年多以后,陈先生忽然收到Y公司寄来的律师函,称施工负责人崔xx存在职务侵占行为,要求客户陈先生提供与崔xx负责的装修工程相关付款情况,陈先生亦给予了相关的配合。
谁知几个月后,陈先生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是Y公司起诉了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支付工程余款近7万元,理由是因为陈先生当初没有将工程款付给Y公司,而是付给了崔xx,但是崔xx至今未将该款项交给公司。
【裁判要点】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Y公司的诉求。主要理由如下:
1、Y公司虽主张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业主不得将装修款与施工人员私自交付且预算书中备注了Y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但合同中并未提供Y公司的公司收款账户,也未明确其他付款途径,故陈先生无法向Y公司直接付款。
2、第三人崔xx为驻地施工队长,其在与业主陈先生沟通时当然代表Y公司,在装修合同未明确付款方式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施工队长支付工程款,理应认定为向Y公司的付款行为。
3、诉讼过程中Y公司称施工负责人崔xx实际并非Y公司员工,只是挂靠在Y公司名下。从装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来看,Y公司实际上对崔xx已完全疏于监督和管理,正是其自身监督管理职责的缺失导致陈先生在即使清楚双方签订过涉案合同的情况下,仍完全有理由相信崔xx有收取装修款的权限,因为整个装修过程中,除了崔xx,并未有其他任何人向陈先生催款,甚至装修结束后一年多的时间内,Y公司也从未向陈先生催款。
4、“挂靠”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Y公司以此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应自行承担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施工过程中,Y公司亦未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其与崔xx之间的纠纷,不应由客户陈先生买单。而且崔xx涉及的客户也不止陈先生一人,如果法院支持了Y公司的诉请,那么对于诸多普通消费者来说,均是极大的不公平,还会促使装修行业的乱象滋长。
【律师提示】
虽然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陈先生最终胜诉,但是本律师仍要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地多去了解装修公司的规模、资质、信誉,尽量选择口碑较好的公司。
2、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账户,尽量约定装修公司的对公账户,而不是任何人的个人账户。
3、装修过程中,应将各种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并保留付款凭证。尽量避免与施工人员进行私下交易因为施工人员也不一定是装修公司员工,有可能是挂靠,也有可能是临时聘用,容易产生纠纷。如有特殊情况,应先与装修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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