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XXX律师。
被告: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XX,上海XX律师XXX律师。
原告葛XX与被告罗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葛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X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