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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亚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4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A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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