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中,王某某夜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间隔两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肇事全部经过。
经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件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节,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受委托后,张通涛律师协同另一位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一方面梳理案件证据,锁定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另一方面重点推动民事赔偿协商工作,促成当事人额外补偿被害方,争取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1.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肇事逃逸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回避关键案情,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2.被告人积极完成民事补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理。除保险理赔之外,当事人额外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补偿款项,获得被害方谅解,化解双方矛盾,降低社会危害性,具备从宽处罚基础。
3.被告人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有限。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此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
4.综合全案情节,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自首、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多重从宽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存在肇事后逃逸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除保险赔付外额外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合全部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量刑幅度会显著提升。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勿驾车逃离现场,逃逸行为会直接升格法定刑,即便后续自首,依然会以逃逸作为定罪量刑事实。
2.自首 + 赔偿谅解是交通肇事案件中两大核心从宽筹码。交通肇事类案件,即便存在逃逸加重情节,若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但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都可以判处缓刑,需要结合案件后果、赔偿情况、认罪态度综合判断。
3.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应当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驶离现场。案发后要重视赔偿协商工作,保险赔付之外,积极与被害方沟通补偿,争取谅解,对最终量刑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