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交通肇事罪辩护案例:成功打掉肇事逃逸情节,认定自首获得从轻处罚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当事人马某某委托,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本案中,马某某驾驶大型货运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非机动车道内推行三轮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段天色昏暗,视线条件较差。案发后马某某曾下车查看车辆状况,未发现人员伤亡,误以为只是碰撞路边杂物,随即驾车继续前往目的地。后续办案机关通过排查监控、痕迹鉴定锁定涉案车辆。马某某接到通知后,自行驾车前往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
案件办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文书载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车逃逸。若刑法层面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将升格,会对被告人造成非常不利的刑罚后果。张通涛律师全程介入,查阅卷宗、研读监控视频、比对痕迹鉴定意见,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肇事逃逸、能否成立自首等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1.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案发时段光线昏暗,车辆碰撞痕迹较为轻微;被告人下车查看,车头无严重撞击痕迹,视线被后方停靠车辆遮挡,未能发现人员受伤,主观上并不明知撞人,驶离现场不等于刑法上的逃逸。同时涉案车辆投保高额第三者责任险,逃逸会直接导致商业险拒赔,从利益角度被告人也不存在逃逸动机,事后也没有销毁、隐匿车辆碰撞痕迹等逃避侦查行为。
2.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接到通知后自行驱车前往办案机关,自愿归案,归案之后如实陈述事发经过,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即便被告人存在驶离现场的客观行为,该行为已经作为事故认定的事实基础,不能在刑事量刑环节进行重复评价。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车辆投保足额保险具备赔偿基础,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
同时辩护人也指出,虽然不认可逃逸指控,但本案在监控录像、痕迹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下,足以证实交通肇事的客观事实,不做无罪辩护。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需要行为人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本案事发视线条件差,被告人下车查看,未发现人员伤亡,离开后没有躲避侦查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明知肇事、为逃避追责逃跑,不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同时认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涉案车辆投保保险,结合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行政层面的逃逸认定≠刑事犯罪中的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逃逸属于行政法评价,刑事上认定逃逸必须审查行为人主观心态,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为逃避法律追责逃跑,二者标准并不相同,辩护中应当注意区分两套评价体系。
2.自首情节的争取对交通肇事案件量刑至关重要。发生事故后,接到通知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案情,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当事人应当重视归案方式与供述态度。
3.车辆保险情况会影响量刑裁量。足额投保保险,具备民事赔偿的基础,是法院量刑酌情考量因素。
大型货运车辆驾驶人,夜间、晨昏光线不足路段行驶,更应当谨慎观察路况;发生碰撞异响,务必充分排查现场,切勿仅凭车辆外观判断有无事故,避免产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