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马某某委托,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本案中,马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之后,马某某选择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委托后,张通涛律师积极介入案件,指导家属开展民事赔偿协商工作,与被害方沟通洽谈赔偿事宜,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辩护核心观点
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轻。
2.被告人一方已经完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能够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该情节。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予以从轻。
4.综合本案全部量刑情节,虽然本案存在肇事逃逸加重情节,但结合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因素,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存在肇事后逃逸情节,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会直接拉高量刑起点。即便发生事故,也千万不要驾车逃离现场,逃逸行为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刑事后果。
2.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被害人谅解,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争取缓刑的关键要素。并非只要有逃逸情节就一定不能适用缓刑,在充分赔偿、获得谅解、认罪悔罪的前提下,部分案件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但个案结果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3.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停车、抢救伤者、报警,保护事故现场。如果已经发生逃逸行为,应当尽早归案,积极协商民事赔偿,争取被害方谅解,为后续刑事辩护争取有利条件。
4.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不等于完全放弃辩护,辩护人依然可以针对量刑情节开展辩护,推动法院作出宽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