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代理其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该企业任职销售岗位,后续晋升为销售副经理,在职期间完成多个大额项目签约。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存续后期,用人单位对当事人作出降职处理,之后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认为属于违法辞退,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年终绩效奖金等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接受委托后,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梳理劳动合同、多份项目合同、销售提成制度文件、提成申请记录、内部通告、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能否继续履行合同、销售提成及年终奖如何核算三大核心焦点组织证据,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解除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从程序上,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通知工会,也没有采取替代措施征求职工代表、全体员工意见,解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从实体上,单位据以辞退的理由均不满足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的法定解除条件。考评不合格仅可调岗,会议离场可批评教育;涉案内部制度文件本就应当向员工公示,当事人取回文件后已经归还,不构成严重违纪。双方已经连续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署单位提供的不合理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违纪辞退理由。
2.应当按照各年度有效的销售奖罚细则计算销售提成与年终奖金。 不同年度对应不同版本销售制度,应当区分年份适用对应制度核算报酬;用人单位自行单方扣减提成、设置扣罚条件,没有合同与制度依据,不应予以采信。年终奖按照制度约定不与回款情况挂钩,满足业绩条件就应当足额发放。
3.“款到提成” 规则可以适用,但不能以此无限克扣已经满足发放条件的提成;对于尚未回款部分提成,可待回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已经达到回款节点的提成应当立即支付。请求法院依法核算,判令单位支付欠付的提成、年终奖金。
法院裁判要点
1.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实体上,单位主张的违纪事由均达不到法定辞退标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法院予以支持。
2.提成、年终奖应当按照对应年度的销售奖罚细则分别核算,用人单位单方扣减提成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年终奖不与回款挂钩,达到业绩标准应当发放。
3.遵循 “款到提成” 规则,尚未回款部分提成待条件成就可另行主张,对已经达到回款节点的提成以及年终奖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销售提成款、年终奖金;
3.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企业辞退员工,实体理由与解除程序双重合法缺一不可。即便是员工存在一定行为瑕疵,如果没有达到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不能直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工会通知程序,没有工会的企业也应当采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等替代程序,程序缺失会直接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2.销售岗位提成、年终奖维权,制度文件是核心证据。销售人员务必保存好劳动合同、各版本销售绩效制度、项目合同、提成申请单、业绩确认、回款记录,发生纠纷时,是核算劳动报酬的关键依据。不同年度的绩效规则不能交叉混用。
3.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拒绝。
4.“款到提成” 属于企业常见约定具备一定合理性,但企业不能随意扩大扣罚范围,克扣已经满足发放条件的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