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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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韬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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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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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涛律师|劳动争议案例:辨析培训协议与劳动关系,成功主张二倍工资、加班费并拿回被扣押证件

发布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刘某某委托,代理其与某医疗机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到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相关工作,双方签署一份院内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仅属于培训学习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劳动法项下各项义务,同时扣押当事人毕业证、医师相关资格证件。

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驳回全部请求。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张通涛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包含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防暑降温费、病假工资,要求单位返还被扣押的各类职业证件,同时主张补缴社会保险。

接受委托后,张通涛律师梳理培训协议、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工资发放流水、排班听班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核心聚焦培训协议是否能够排除劳动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各项劳动报酬计算、证件返还组织完整证据链,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双方虽签署培训协议,但实际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看协议名称,应当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执业证件已经变更注册至该单位,接受单位日常管理、服从排班调度,从事的工作属于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单位按月向当事人发放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培训协议不能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用工之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后,单位超过法定时限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3.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加班费。提交听班人员表、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出勤发放明细,证实当事人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单位应当依法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4.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当依法支付防暑降温费等法定福利待遇。

5.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医师资格类证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行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

6.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部分应当向社保行政部门另行主张。

法院裁判要点

1.不能仅凭培训协议认定双方为培训关系。结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工资发放、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事实,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决支持二倍工资差额;认定存在加班事实,依法核算支持加班费;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经济补偿金,同时支持防暑降温费。

3.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判令单位返还全部扣押证件。

4.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该诉求不予处理;病假工资因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判令医疗机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合计一万余元;

2.判令单位限期返还毕业证、医师类资格证件;

3.驳回劳动者病假工资等其他诉讼请求。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协议名称不等于法律关系。很多用人单位以培训协议、实习协议规避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重点看实际用工: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发放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业务,不是协议写 “培训” 就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劳动法义务。

2.用人单位严禁扣押劳动者证件。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件扣押属于明确违法,劳动者遇到扣押证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返还。

3.劳动者维权要注重留存证据:工资流水、排班表、工作群记录、证件注册变更记录、解除通知,都是认定劳动关系、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

4.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劳动者需要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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