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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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涛律师|劳动争议代理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胜诉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

发布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某化工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与劳动者廖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余年,岗位为生产操作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依法通知其办理退休、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诉讼,主张企业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接受委托后,张通涛律师全面整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者多次书面拒绝缴纳社保的回执、承诺函、社保补贴领取凭证、退休通知签收回执等,围绕未缴纳社保的过错归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两大焦点组织抗辩,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劳动者本人,企业不存在过错。用工期间,用人单位多次书面通知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劳动者多次出具书面承诺、申请书,因个人原因主动拒绝参加社保,同意企业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社保补贴,并且实际领取补贴。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不能事后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是因劳动者年龄届满而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并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条件。

3.劳动者在书面放弃社保并领取社保补贴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大额经济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1.劳动者多次出具书面材料,明确因个人原因不愿缴纳社保,并且实际领取社保补贴;劳动者对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认定相关书面证据合法有效。未缴纳社保的过错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并无过错。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在用人单位对未缴纳社保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风险提示:即便员工书面申请放弃社保、领取社保补贴,该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行政法义务,社保行政部门依然可以责令企业补缴社保。但在民事劳动争议当中,如果有完整书面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个人原因拒绝参保,劳动者再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有可能不予支持。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处理。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企业应当及时送达终止通知,留存送达回执,做好离职体检等手续,规范终止流程,防范后续劳动争议。

3.企业用工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涉及社保沟通、岗位调整、离职通知等重要事项,尽量落实为书面文件,由员工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作为关键抗辩证据。

4.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书面放弃社保不能对抗社保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才是规避用工风险的根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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