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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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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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涛律师|劳动争议案例:穿透关联公司与代发工资,确认劳动关系并打赢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代理其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到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上岗工作,岗位为车间带班班长。用工过程中,工资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关联公司、实际用工企业多方交替发放,并未直接和实际用工主体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实际用工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工资系第三方机构发放,以此拒绝承担劳动法相关责任。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仲裁仅认定了部分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委托张通涛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企业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两案合并审理。

接受委托后,张通涛律师收集工作服照片、企业内部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车间生产记录、银行及微信工资流水、企业出具的员工证明等多组证据。本案难点在于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第三方机构代发工资的情形,代理思路重点是穿透代发工资表象,锁定真实用工主体,围绕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组织完整证据链,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透过第三方代发工资表象,认定劳动者与被告企业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虽然部分工资由第三方机构代为发放,但劳动者一直在该企业固定场所上班,接受企业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从事的是企业主营业务,接受企业管理人员调度指挥,工作群内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工作,应当认定实际用工主体就是本案被告企业。第三方仅属于代发工资,不能以此割裂双方劳动关系。

2.涉案两家企业属于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交替发放工资,法律后果应当由实际用工企业承担。两家企业股东、人员高度关联,人员混同,关联公司代付工资不能否定劳动者和被告之间的用工事实。

3.应当完整确认自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全部期间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仅认定部分时段劳动关系,与客观用工事实不符,应当结合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据确认完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4.用工之后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不存在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企业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完整核算工资标准,依法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要点

1.查明两家涉案企业为关联公司,第三方机构仅提供代发工资服务。结合工作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企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认定劳动者自实际入职之日起就为被告企业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完整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全部劳动关系时间段。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判决支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银行、微信全部收入核算工资基数。

3.驳回企业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确认劳动者与涉案企业自实际入职日至离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判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八万余元;

3.驳回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第三方代发工资,是很多企业规避劳动关系的常用手段。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实际管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是看谁转账发工资。劳动者要保存工作群记录、工作证明、现场工作照片、全部工资流水,区分真实用工主体和代发工资第三方。

2.劳动仲裁阶段只部分支持诉求时,劳动者要在法定期限内起诉,通过诉讼阶段补充证据,争取完整权利。

3.企业使用第三方机构代发工资,不能当然切断自身用工责任,如果劳动者实际接受本单位管理,依然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有严格限制,劳动者发生用工纠纷,应当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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