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涉工程由我方当事人作为承包方承接,发包人为另一家企业。案外人张某某主张自己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认为存在工程转包关系,据此起诉承包企业,要求支付百万级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转包关系、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债权数额为由,驳回了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二审上诉,在二审阶段又补充提交采购收据、工资凭证、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坚持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
接受二审委托后,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梳理全案卷宗,针对上诉人提交的一审、二审全部证据,围绕是否成立工程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结算价款、发包单位付款义务等核心争议点组织抗辩,针对二审新证据的证据效力、证明目的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成立工程转包法律关系。上诉人主张存在口头工程转包,但无法提交转包合同,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关于转包价款、结算方式、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即便上诉人在部分签证、验收文件上签字,仅能证明其参与现场施工管理,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据此认定转包关系成立。
2.上诉人二审提交的部分证据并非新证据,相关材料在一审阶段已经形成,二审才提交不应直接采信;证人证言、单方制作的采购、工资凭证,不足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不能证明由其独立完成案涉工程全部人、材、机投入。
3.案涉工程结算应当以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审计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仅凭通话录音中的沟通数值,不足以否定正式审计报告的效力,不能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价款。
4.发包单位已经依据审计结果足额向我方当事人结清全部工程款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即便按照实际施工人相关司法解释,发包单位也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5.在转包关系、具体债权金额均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我方支付百万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如上诉人坚持主张债权,应当另行搜集完备证据后再另案处理。
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主张成立工程转包关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虽补充提交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但仍然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转包合意,也不能证实转包价款、结算等关键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系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实际施工人认定有严格证据标准。不是只要在工地干活、在部分文件上签字就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转包 / 违法分包合意、工程款结算约定、独立投入人工材料机械等完整证据链。仅有部分现场参与证据,诉讼会面临较大败诉风险。
2.建设工程案件二审新证据有严格审查标准。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积极、完整提交全部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一定予以采信。
3.工程结算优先尊重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审计、正式结算文件。私下通话录音、单方整理的汇总材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难以推翻正式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
4.建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保管好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全部付款凭证,遇到主张 “实际施工人” 的外部纠纷,及时固定证据,积极应诉抗辩。
5.证据不足的建设工程债权,当事人不宜贸然起诉,建议先行完善收集合同、结算单、对账单等关键证据,再启动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