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通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韬颖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惠通巷路口南100米院内三楼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通涛律师|建设工程二审案例:公章真实不等于意思表示真实,推翻亿元债务加入判决,二审改判全部驳回诉求

发布者:张通涛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接受某公益事业单位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案外企业承接大型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后,因案外企业拖欠巨额工程款,施工企业持一份盖有我方当事人公章的《承诺函》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该承诺函,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债务加入,判决我方承担上亿元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共同偿付责任。

该承诺函公章经鉴定与单位备案公章一致,但落款处个人签名经鉴定并非本人所签。我方当事人主张该函件系第三方人员私自偷盖公章形成,并非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就此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我方不服一审亿元级败诉判决,委托昌邑市张通涛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核心目标否定债务加入效力,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施工方全部诉请。二审阶段,代理律师全面梳理鉴定报告、公安笔录、两份关联承诺函、工商股权资料、执行卷宗等全套证据,围绕公章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债务加入成立要件、事业单位的行为合理性等关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昌邑市张通涛律师代理核心观点

1.不能仅凭公章真实就直接认定单位存在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文书效力,除审查印章真伪外,还必须审查盖章行为人是否具备代表权、代理权。本案虽承诺函公章为备案真实印章,但落款处签名系伪造;根据第三方人员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该印章属于第三方人员偷盖,并非我方单位工作人员履职盖章,不能代表单位意志。

2.从基础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不存在债务加入的合理基础。我方事业单位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发包方,与施工企业、项目建设企业之间没有债权债务、业务往来,案涉工程也不会为我方带来任何直接利益。作为财政拨款公益事业单位,主动加入上亿元巨额债务,明显违背常理与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单位负责人曾经明确拒绝为案涉项目提供担保,进一步印证单位没有承担债务的意愿。

3.本案存在两份高度关联的承诺函,可以互相印证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另一份关联承诺函公章直接为伪造,施工企业在另案已经撤诉;两份文件出自同一背景,该事实应当作为本案重要旁证,足以质疑案涉承诺函合法性与真实性。

4.一审简单机械以公章一致直接认定债务加入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真实的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方具有债务加入的合意,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施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审理采纳我方主要抗辩意见:

1.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认定文书效力,除印章真伪外,还应当审查盖章行为人是否具备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不能机械仅凭公章真实就认定单位意思表示。

2.结合公安询问笔录、两份关联承诺函、报案材料,案涉承诺函在形成过程、来源、真实性上存在诸多疑点。

3.我方事业单位不是工程建设主体,与案涉各方不存在基础利害关系,不存在主动加入巨额债务的合理事由,一审认定债务加入依据不足。

4.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施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作出的判令我方承担过亿元工程款本息共同偿付责任的判决;

2.驳回施工企业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方负担。

张通涛律师办案总结与实务提示

1.公章真实≠法律文书有效。企业、事业单位遇到偷盖、盗盖公章情形,即便印章本身是真章,若盖章人无授权、非履职行为,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单位意思,要重点搜集报案记录、笔录、关联旁证,推翻文书效力。

2.债务加入有严格法定要件,必须要有第三人真实明确的承担债务意思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不能只看书面文本,还要审查交易背景、各方利害关系、行为是否符合常理。

3.商事纠纷中,多份关联文件可以互为旁证,另案撤诉、刑事报案笔录,均可作为民事案件重要抗辩证据。

4.公益类事业单位,要严格做好公章保管,严防盗盖、偷盖公章风险;一旦发生公章被违规使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全关键证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