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虚假出资很常见,那么目标公司有什么救济的方式呢?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今天的法律故事来自2012年江苏省高院商事第0061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王龙,是原告柏伦宝公司的大股东。公司自2008年后两次增资,王龙大部分都是以债转股的方式认购。而这些债权均来源于案外人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两次增资共涉及两公司25笔往来账目。操作方法均为:柏伦宝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支出汇票,但该款实际系王龙以背书形式将款项转入苏常公司,苏常公司又将该款转入柏伦宝公司后,虚构出了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 柏伦宝公司依此起诉王龙,请求判令王龙向公司缴付出资3264万元,并按照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
柏伦宝公司主张王龙虚假出资成立,王龙应当补足出资,并对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王龙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来源于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而苏常公司系以现金汇入柏伦宝公司的方式取得债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王龙的增资过程中,系柏伦宝公司以支付其它单位应付工程款等款项的名义,实际将资金汇入苏常公司。则苏常公司将该款再汇入柏伦宝公司,实际并不能形成债权。上述资金流转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假出资。 钟律师提示大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