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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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1.出资纠纷:虚假出资

作者:金和让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摘要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虚假出资很常见,那么目标公司有什么救济的方式呢?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今天的法律故事来自2012年江苏省高院商事第0061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王龙,是原告柏伦宝公司的大股东。公司自2008年后两次增资,王龙大部分都是以债转股的方式认购。而这些债权均来源于案外人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两次增资共涉及两公司25笔往来账目。操作方法均为:柏伦宝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支出汇票,但该款实际系王龙以背书形式将款项转入苏常公司,苏常公司又将该款转入柏伦宝公司后,虚构出了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


柏伦宝公司依此起诉王龙,请求判令王龙向公司缴付出资3264万元,并按照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



柏伦宝公司主张王龙虚假出资成立,王龙应当补足出资,并对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王龙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来源于苏常公司对柏伦宝公司的债权。而苏常公司系以现金汇入柏伦宝公司的方式取得债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王龙的增资过程中,系柏伦宝公司以支付其它单位应付工程款等款项的名义,实际将资金汇入苏常公司。则苏常公司将该款再汇入柏伦宝公司,实际并不能形成债权。上述资金流转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假出资。

钟律师提示大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金和让,执业证号:11101200810811839,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