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我所代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调解协议,被告顺义区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267.49元。
案件概况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入住被告顺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做锥切手术化验结果为恶性宫颈癌,被告通知原告需要做第二次切除子宫手术。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办住院手续入住顺义妇幼7层妇科手术科,准备做子宫切除手术,且在当日顺义妇幼给原告检查告知血糖偏高需要降糖。
2020年1月3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给原告降糖。10点左右护士告知原告输完降糖液后做尿检,在血糖值偏低的情况下,让患者自行送尿检至楼下。原告在送尿检返回到7层门口时,因血糖过低导致晕死摔倒,头部摔伤,后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致使原告在此过程中造成两侧多根肋骨骨折,当事人认为医院用药错误导致血压急速下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自行去法院起诉顺义妇幼医院主张其诊疗过错,最终一审、二审发回,再到二审,鉴定机构均作出了无法鉴定的结论。
案件难点
诊疗过错难以鉴定,维权过程曲折。
律师努力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娴熟的法律技巧,协助客户厘清事实,严谨而准确地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变换诉讼策略,主张送检属于医院的义务,事故在医院发生,医院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庭审经过两次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就本次事故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当事人也是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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