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当事人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维修手机和贩卖手机及其配件,2023年7月,有一名男子P某来店里欲出售一台苹果13pro手机,当事人以1500元价格收购。 随后P某被警方抓获,P某涉及入室盗窃并供出盗窃手机卖给当事人,当事人被警方传唤,当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委托了华让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 律师工作
1、了解案件详情,提供辩护方案 2、 结合案情,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思路
一、从犯罪目的及动机角度来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司法秩序之目的,实施收赃行为是属于心存侥幸、贪小便宜心理作祟。 2.本案涉及的手机不同于传统犯罪情景中的物品,嫌疑人难以准确鉴别手机的来源是否合法,与之对应的是,网络交易平台也难以准确区分手机是赃物还是二手物品,例如“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APP,也难以全部区分手机的来源和合法性,因此,嫌疑人主观上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收赃。 3.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询问情况时,主动承认并且随即返回北京等待处理。 二、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1.本案收赃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形不具有相当性。犯罪嫌疑人是出于侥幸心理,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没有准确区分手机的来源及合法性。 2.涉案物品的价值应为重要的不法要素,而本案中,嫌疑人犯罪数额较小,按照2015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犯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而本案中鉴定的手机价值4300余元。 3.犯罪嫌疑人仅在自己所经营的商店内收赃,并且只有一次,本案犯罪的场所为正常经营的门店,且本案影响范围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件结果
在委托我所律师之后的第八天,成功获得不起诉的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