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男)与宋某某(女)于2009年在老家农村办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2011年,李某某(男)父母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某(男)名下。2012年,李某某(男)与宋某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宋某某(女)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产权,李某某(男)则称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男)父母为其购置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据此,宋某某(女)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上海婚姻法律师肖海涛律师认为:诉争房屋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缔结前,产权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故其产权应属李某某(男)个人财产。此点当无异议,但是,如果在结婚后双方存在共同还贷的行为,则宋某某(女)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应当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处理。
首席律师 肖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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