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詹某某(男)与杨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詹某某(男)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基金18万元,婚后因基金市场波动因素,故詹某某(男)未进行认可基金的操作。2013年9月,双方诉讼离婚,该基金账面价值为27万元,杨某某(女)认为基金增值部分属于詹某某(男)婚后的投资收益,故要求平分该部分财产,詹某某(男)则认为其未进行任何基金操作,应属自然增值,故不同意进行分割。
【裁判】
法院审理审理认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据此,认定基金账面差额为甲男个人财产。
【评析】
法院的观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观点。上海婚姻法律师认为:该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虽然基金、股票等会随着市场因素调整,利益会有不确定性,但如果经过人为、外在因素使利益有所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就不属于自然增值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詹某某(男)的基金账户,并没有经过人为因素使其增值,而是随着市场的变化,消极的增值,应该属于自然增值。故属于个人财产。
首席律师 肖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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