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楠与郑珠珠(女)于2014年5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一项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2015年3月,郑珠珠提起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奔驰轿车一辆(市值65万元)。肖楠不同意分割请求,辩称该车由其父肖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出资购买,双方离婚时郑珠珠认可该车归肖楠父亲所有。经法院查证:购车款由肖楠父亲一次性支付,车辆产权登记人为肖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珠珠使用过该车辆,现车辆由肖楠父亲使用。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肖楠与郑珠珠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从车辆是肖楠之父出资购买,登记在肖楠名下,原来曾由郑珠珠使用,离婚后郑珠珠就不再使用,一直由肖楠父亲实际使用至今等情况来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郑珠珠是明知的,实质上认可该车归肖楠父亲所有,郑珠珠要求分割汽车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肖海涛律师
协议离婚过程中,因婚姻登记部门仅是对协议及财产进行形式审查,故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一般不在协议中体现。上海婚姻法律师肖海涛律师认为:从法院调查的事实来看,郑珠珠对该车辆的存在应当明确知晓,因此,不存在肖楠隐匿财产的问题。因此,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属有效。另外,衡量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毕竟协议主体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据此,法院认定涉诉汽车为肖楠父亲所有应属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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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肖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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