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男)与林某某(女)自2010年3月登记结婚,自2011年8月其开始分居。林某某增两次向法院诉讼离婚均被驳回。2015年4月,林某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对此,张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经庭审查明:林某某月工资10000左右,而张某某月工资在3000左右。对此,林某某称其工资收入均用于分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并提供美容、课外辅导及旅游等票据予以佐证。张某某对比不予认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各自已经形成独自承担生活费用的事实,根据双方的生活消费水平,二人的工资收入已无分割必要。故判决双方离婚,工资收入部分不再予以分割。
【评析】
上海婚姻法律师肖海涛律师认为:夫妻财产制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模式。法定财产制即共同共有。夫妻分居导致各自独立生活的事实不容否定,但该事实并非可以推定为双方实行约定财产模式。因此,上海离婚律师肖海涛律师认为:法院不予分割分居期间工资收入的观点仅能作为个案处理,因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在双方工资收入悬殊且高收入一方又无法就正常的生活消费支出进行合理说明的情形下,应当对工资收入予以适当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