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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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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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同居关系中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发布者:肖海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案情介绍:

黄化成与李倩倩原为工厂同事关系,两人分别与1991年、1989年离异。此后,两人在工作中相互帮助,感情迅速升温,并于1991年开始正式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两人共同居住在黄化成的父亲家中。1999年李倩倩购下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倩倩名下。好景不长,李倩倩于2014年前查出自己患有重病,并在不久后因病去世。

李倩倩生前并未留有遗嘱,现李倩倩的儿子王小琪(化名)认为该房屋为其母亲个人所有,应当被视为其母亲的遗产,由自己个人继承。但对此说法黄化成并不认同,他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其与李倩倩的共同财产,同时自己对于李倩倩的遗产有继承权。无奈,黄化成一纸诉状将王小琪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李倩倩的遗产。

肖海涛律师评析: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黄化成所有,黄化成给予王小琪房屋价值25%的折价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同居关系中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处在同居关系中的双方自然也不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但本案在此类案件中是一种典型的例外情况。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由于黄化成与李倩倩分别离异后于1991年开始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位于南岸区的房屋系李倩倩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房屋系黄化成曾少亮与李倩倩的共同财产。李倩倩对此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即该房屋50%的部分为李倩倩的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模式进行继承。由于黄化成与王小琪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两人各分得一半的遗产,即该房屋产权的25%

肖海涛律师提醒您,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减少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一旦您与您的另一半的感情已经发展到可以与其组建家庭的程度,双方共同去民政局登记,成为合法夫妻是十分必要的。一旦您或您身边的朋友遇到与本案类似的问题,也不要慌乱,建议您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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