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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及认定标准继承法律师

发布者:肖海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4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天某与秦向珍共生育三子,张1、张2和张3,秦向珍于早年去世。20159月,张天某因心梗入院治疗,在亲属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探病时,张天某口述遗嘱,将其个人房产于身故后由张3继承,此后其又将遗嘱内容向张1和张2说明,张1、张2未明确表态。201612月,张天某再次入院并于同月病亡。此后,张1、张2和张3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张3诉至法院,要求张1、张2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请张某某和李某某出庭作证。张1认可遗嘱内容并同意过户,但张2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1认可口头遗嘱内容且张2未提供证据反驳张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故本院认定张天某生前口头遗嘱的事实存在。但张天某在201510月出院后,身体状况一度好转,其并未通过录音或书面形式对口头遗嘱内容进行确定,故其口头遗嘱应属无效,诉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驳回张3诉请。

【评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上海继承肖海涛律师认为:口头遗嘱的前提是危急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故法律要求违纪情况消失后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固定,因此,本案中张天某所立的口头遗嘱因未事后确定而归于无效。另外,案例中同为继承人的张1认可口头遗嘱事实,故法院认定存在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如仅凭见证人的证言,也很难认定口头遗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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