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某与陶某某为夫妻关系,2010年8月,吴某某与陶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生独子陶晓军全资购买商品房一套。2016年4月,吴某某因生意经营亏损,欲出售该套房屋,但遭到陶某某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某无奈,以陶某某和陶晓军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为吴某某与陶某某夫妻共有。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陶某某全资为陶晓军购房房屋的行为应属赠与,现房屋所有人为陶晓军,因陶晓军尚未成年,故在其监护人陶某某未同意的情形下,吴某某无权单方处分涉诉房屋,故其主张房屋产权系夫妻共有的陈述不能成立,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因房屋权属清晰,故陶晓军为房屋合法产权人的认定当无争议,值得提示的是,即使本案中吴某某与陶某某均认可处分该房屋,在无法认定处分行为是基于陶晓军利益考虑的基础上的操作也应属无效。因此,父母应当对为未成年子女购房的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认识。
肖海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