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历来讲究安居乐业,因此房子的事情,就是头等大事,为房而奋斗也就成了现代都市人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然而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以最大限度的规避政策和法律,以达到节省购房成本的目的。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能够按照首套房支付首付和办理按揭贷款,两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大有人在。然而 “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时,购买的房子却往往成为了两人的诉争财产。
原告赖某和被告王某2007年2月结婚,2009年两人的孩子出生。为了提高生活质量,2010年赖某和王某决定在某市购买房子,考虑到赖某名下已有购房,再购房的话首付比例需达到60%。赖某和王某决定用“假离婚”来规避购房政策,并在2010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2月,两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房屋的首付款及每个月的按揭贷款由赖某支付,之后,赖某和王某共同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2014年初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赖某基于孩子多次容忍,王某却变本加厉要将赖某赶出。因此,赖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购买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房屋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原告赖某支付了600000元首付款,出资对讼争房屋进行装修,并对王某偿还银行贷款提供了长期资金支持;赖某、王某虽于2010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此后双方共同迁入新房生活至今。为此法院认为购买讼争房屋应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满足购房后共同生活的需要。双方基于共同的购买意思表示,以共同出资方式购得讼争房屋,对该房屋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有。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物权归属而发生的纠纷。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其中记载事项并不一定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讼争房屋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也就是说名义上是王某的,但原告赖某对房屋的首付、装修、家具购买均有出资,两人也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赖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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