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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法律问题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1305人看过举报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法律问题

一、前言

在过去的几周我们目睹了一种未知病源体的出现,随即恶化为史无前例的疫情爆发,这种疫情被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2019-nCoV)”。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突发事件委员会再次召开紧急会议,于31日凌晨最终决定将中国疫情列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据国家卫健委消息,截止02-02中午12点实时动态追踪数据统计全国确诊病例:14411例,疑似病例:19544例,每天确诊病例以2000多人的速度在增加,可以说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最关键时期,浙江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国上下都在打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全国仍至世界各国纷纷捐钱捐物支援抗疫工作,一幅幅暖心的画面带给我们信心,可正当全国上下正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却有一些不良商家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各地查处的哄抬物价的案件每天都在上演,惩处也是惊人的!

 二、案例

案例1

一盒口罩850元,北京某药房被罚300万!!!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2

一颗白菜卖63.9元,郑州一超市被罚款50万!!!

1月26日,多名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路大商超市和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等蔬菜价格暴涨。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白菜、茄子上贴着“大商超市”的价格标签,其中一颗白菜售价63.9元。

其中一位网友告诉新京报记者,26日上午,他去大商超市购物,发现蔬菜涨价,一颗白菜售价三四十元,但当日下午,他再次去大商超市时看到,白菜的价格有所回落,一颗不到10元。

对此,大商超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系打错价码,超市不存在借机涨价的情况。

今日下午,郑州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网友反映的世纪联华橄榄城店同样存在蔬菜涨价一事,现正在进行调查取证。

接下来,郑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和以及执法、处罚力度,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敢于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经济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3

2020年1月2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安华镇某药店卓某涉嫌哄抬口罩价格一案予以查处。经查,卓某购进的无任何标识口罩,进价为12.5元/包(每包10只),但卓某以50元每包价格对前述口罩进行对外销售,每包口罩的进销差价达37.5元,因其哄抬销售价格为进价的4倍,多位销售者因其销售价格过高而放弃购买。

因卓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从严、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三、哄抬物价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

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

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概括来说是就是造谣惑众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涨价的、囤积居奇的,致使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

四、捏造涨价信息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散布涨价信息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疫情特别规定:

2020年1月26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三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指出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防疫用品、民生物资(粮、油、菜、衣及口罩、防护衣、防护眼罩等)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对此类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严厉予以打击,特殊时期顶格处罚,媒体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部门。

2020128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强调: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别针对国家疫情期间的物价稳定情况,特别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且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作了细化。

在此,律师提醒经营者在特殊时期更加应当恪守法度,规范经营,别为了一时的畸形利益而扭曲经营之道,哄抬物价不仅冒犯了公众的情感,也触犯法律;而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核对发票上面的内容与自己购买商品的品名和价格是否一致,如有问题,请尽快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

冠疫张狂意獗行,瘟神肆虐国民惊。

群思破敌征邪病,众志成城战毒清。

天使临危冲阵线,专家坐镇伴全程。

和衷共济祈祥瑞,围剿顽魔号角鸣。

在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病毒的今天,相信肺炎疫情的阴霾一定会很快烟消云散!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像医护人员一样站在一线救助病人,但我们的法律服务不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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