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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命徒落网始末(连载二之审理)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68人看过举报

2010年12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某、韦某某抢劫案进行审理。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市检刑诉【20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及其辩护人楼晓蕾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与韦某某系在广西老家相识。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从广西赴绍兴与韦某某碰面。经韦某某提议,两人合谋用韦某某提供的工具敲车窗行窃,并为抗拒抓捕所需,两被告人又同去购得一折叠刀,由被告人廖某某随身携带。

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携带上述工具由韦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廖某某窜至诸暨市店口镇。经被告人韦某某踩点,两被告人确定停在诸暨市店口镇金一路71号店面隔壁铜材市场门口的一辆轿车为行窃目标。被告人韦某某骑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廖某某则从车尾上前持工具猛力敲打该车驾驶室一侧车窗两下后未果,因害怕被发现,被告人廖某某随即逃离。时坐在车内驾驶室座位休息得陈某立即打开车门跑至71号店面向其丈夫陈某某呼救。被告人韦某某发现后,即驾车接应廖某某,至金一路67号店面附近,被告人廖某某欲坐上韦某某的摩托车时,被赶到的陈某某抓住后脖衣领,摩托车随即倒地。被告人韦某某见被告人廖某某被陈某某从背后抱住无法脱身,即欲拿头盔相助,此时,被告人廖某某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向陈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后挣脱,两被告人遂相继逃离现场。陈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赔偿人民币571718.64元。

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韦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韦某某本意是去盗窃,不应按抢劫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定罪;3、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韦某某系在广西老家相识。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从广西赴绍兴与韦某某碰面。经韦某某提议,两人合谋用韦某某提供的工具敲车窗行窃,并为抗拒抓捕所需,两被告人又同去购得一折叠刀,由被告人廖某某随身携带。

2010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携带上述工具由韦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廖某某窜至诸暨市店口镇。经被告人韦某某踩点,两被告人确定停在诸暨市店口镇金一路71号店面隔壁铜材市场门口的一辆轿车为行窃目标。被告人韦某某骑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廖某某则从车尾上前持工具猛力敲打该车驾驶室一侧车窗两下后未果,因害怕被发现,被告人廖某某随即逃离。时坐在车内驾驶室座位休息得陈某立即打开车门跑至71号店面向其丈夫陈某某呼救。被告人韦某某发现后,即驾车接应廖某某,至金一路67号店面附近,被告人廖某某欲坐上韦某某的摩托车时,被赶到的陈某某抓住后脖衣领,摩托车随即倒地。被告人韦某某见被告人廖某某被陈某某从背后抱住无法脱身,即欲拿头盔相助,此时,被告人廖某某持事先准备的折叠刀向陈某某胸部猛刺一刀后挣脱,两被告人遂相继逃离现场。陈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长颈山上被抓获,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绍兴县钱清镇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证人陈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供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韦某某结伙盗窃未遂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韦某某辩护人提出韦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韦某某在本案中提出盗窃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并一起去购买刀具,确定盗窃对象等,故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韦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予采纳。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最后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因本案案情重大,故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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