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开车至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附近被告人赵XX的成人用品店,将“VIAGRAA8”、“极品伟哥”等12种性保健食品批发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店内销售。2017年2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VIAGRAA8”6盒(共6粒)、“极品伟哥”5盒(共5粒)、“vigour800”2盒(共20粒)、金枪不倒(8800mg/粒)2盒(共20粒)、“虫草生精”2盒(共20粒)、“蚁力神”2盒(共20粒)、“虫草肾宝”2盒(共20粒)、“伟哥100”1盒(共10粒)、“黄金伟哥”1盒(共10粒)、“MACC玛卡”2盒(共20粒)、“老中医补肾丸”3盒(共30粒)、“金枪不倒(9900mg/粒)”12盒(共96粒)、“德国黑蚂蚁”3盒(共18粒)、特效伟哥11粒等14种性保健食品,共计306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14种性保健食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开车至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某村一家照相馆,将“伟哥1+1”“双效硬得快”等2种性保健食品销售给张某某,后张某某用于销售。2017年4月24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上述2种性保健食品,共计144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2种性保健食品内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位于萧山的店(无营业执照等)内被查获“金枪不倒丸”“神奇玛卡”“Vigour300”“鹿哥多鞭胶囊”“精品伟哥”“持久克泄丸”等6种性保健食品,共计144颗(片)及5瓶。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神奇玛卡、金枪不倒丸、持久克泄丸、精品伟哥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其中金枪不倒丸、持久克泄丸另检出豪莫西地那非,精品伟哥另检出他达拉非;“Vigour300”“鹿哥多鞭胶囊”均未检出相关检测成份。
案发后,韩某某、赵某某均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才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么作为此类案件生产者必定是知道食品中添加了什么成分的,这是无可厚非的,而作为销售者怎么会知道食品中添加了什么,既然当初不知道添加了什么,又怎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们国家的刑法上的“明知”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其包含了“知道”和“应当知道”二种,这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形成了惯例,也就是说在明知的内容中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现实的违法性意识,只要求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即用老百姓的俗语表达为知道东西不是或可能不是好东西,就可以成立为明知。
因此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还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来分析,本案中,首先,韩某某上门推销的“伟哥”,并没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是个三无产品,来源并不正规,这一点赵某某是明知的;其次,伟哥的出厂价格是比较高的,而被告人所销售的价格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只要几块或十几块一盒,明显不符合常理;再次,每次有人来购买都是偷偷摸摸,从其它地方拿出来,并不是光明正大的销售;最后,被告人既然是在卖成人用品的,就应当知道,真正的伟哥是在正规的药店有销售。综上可以确定被告人是应当知道这是些“假伟哥”
还予以销售,从主观方面来讲是明知的。
问题之二是为何本案不是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因为伟哥属于保健品,伟哥的外包装上都是“食”字的,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根据各人的需要购买的,既然是保健品,那么根据有关规定就是属于食品。
该案中本律师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此种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的,刑法在量刑上也是比较重的。因此本律师建议,在销售者应当到正规渠道进货,保证质量,否则会违法甚至会触范刑律;消费者也要去正规的店面购买,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后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