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法律特征:
1.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前提;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技术过失:违反当时医疗水平所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所应承担的诊疗医务标准(即违反高度注意义务)。
A.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
B.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后果的回避义务;
C.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转医说明义务/转医运送义务)等。
3.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方式主要由原告证明【采取原告证明方式】:只有在受害患者已经证明到一定程度或者《侵权法》第58条规定情形,才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4.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只包括人身损害事实/不包括其他民事权益的损害。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类型:
1.诊断过失损害责任;
2.治疗过失损害责任;
3.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4.感染传染损害责任;
5.孕检生产损害责任;
6.组织过失损害责任。
三、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性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以“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
2.医疗机构过错推定:受害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可以推定存在医疗过失。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安全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等】;
B.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消极行为);
C.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积极行为)。
五、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
4.医疗技术过失:是指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医务:医疗技术过失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采取“当时的国家标准+差别”原则。
六、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
【律师提示】
①紧急救治权应当是患者的权利且应是医疗机构的义务:
A.医疗活动中患者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包括紧急情况下请求并获得医疗救治)应当是患者的权利;
B.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是保障患者权利的对应义务;
C.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医疗水准(即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A.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B.医疗水准和医务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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