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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作者:代红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50次举报

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别免责事由包括: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医务人员是否合理履行了说明义务】。

1.患者客观上的“不配合”行为系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难以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建立正确的理解:判断患者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

2.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过失)。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1.须处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患者的生命【非一般健康状况】受到伤情急剧恶化的威胁/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正在发生或实际存在。

A.时间上的紧急性: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该情况的突发性使得医务人员难以在技术上做出全面细致的考量;

B.决断上的紧急性:是指在该种情况下患者常命悬一线,要求对患者的伤情进行迅速诊断和治疗,医务人员所做出的决断决定着患者的生死存亡。

2.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尽到的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仍难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A.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疗;

B.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

C.谨慎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D.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区别于医疗科学水平/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难以诊疗。

【律师提示】

①医疗机构一般免责事由:

A.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停电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

B.医疗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③经患者同意按照规定实施的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423页】:

A.试用必须按试验下诊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B.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

C.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④即使存在医疗机构免责事由,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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